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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方案》提出了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优化经办规程,简化办事程序。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市州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方案》明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仅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而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各市州要在11月上旬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2019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来源:每日甘肃网 监制:杜东阳 审核:高步芳 责编:马 宽 编辑:马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