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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20-2022年财政规划和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甘财预〔2019〕6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0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资金计划及实施方案下达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 2020年省级财政2000万元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重点用于中央巡视、审计署及省审计厅审计反馈合作社问题的整改,对有贫困户参与、有产业到户资金入股,但产业基础较差、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能力弱的合作社进行扶持。共扶持合作社200个,每个合作社补助10万元。通过扶持进一步提升合作社规范运营水平和带贫益贫能力。严防贫困户入股到合作社的产业扶贫资金,因经营能力不强,用本金分红,吃干挖净。 二、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标准化养殖圈舍及粪污处理设施、种畜禽引进、饲料加工及消毒防疫设施等建设;二是扶持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种子种苗引进、农产品初加工、烘干、储藏及保鲜设施,温室大棚建设及滴管、加温等设备;三是扶持农机具购置及机具库棚建设;四是扶持财务软件配置、信息平台建设、聘用专业财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进行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项目资金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一位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三、工作目标及要求 通过项目资金扶持整改,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扶持的合作社吸纳贫困户成员不少于10户,扶贫带贫能力进一步增强,本村贫困户数量不足的要跨乡村吸纳贫困户;对吸纳为成员的贫困户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记载备案,作为今后省上安排财政项目的依据。项目资金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一位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要建立合作社整改台账,责任到人,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半年进行一次整改进展核查,年底开展检查验收。 四、实施程序 (一)编制实施方案。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央巡视、审计署及审计厅审计反馈合作社的问题,建立整改合作社台账,对承担项目整改的合作社进行现场审核核查,按照“一社一策”原则,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使用管理等。经公示后,向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将《项目实施方案》及《2020年农民合作社项目备案汇总表》于2020年3月31日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执行期为一年。 (三)总结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后,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进行自查考核验收,按照《农民合作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格式内容》认真撰写验收报告,市州农业农村局进行监督检查,2020年11月底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项目考核验收总结报告,省农业农村厅进行抽查。 五、资金管理 (一)强化主体责任。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财政支农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市州农业农村局要及时跟踪检查,做好服务指导,省农业农村厅要定期对项目督导检查。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一〔201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加强项目管理,对发现挤占、挪用、虚假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查处。合作社要加强内控管理机制,完善和落实内部产供销各环节及财务票据审批程序,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及资产管理运营的透明度,增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 (三)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县(市、区)和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项目档案收集、自评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全面落实绩效管理。相关县(市、区)对所有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核实后,由市州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 2020年省级财政合作社资金分配计划表 附件2 2020年省级农民合作社项目备案汇总表 附件3 农民合作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格式内容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监制:杜东阳 审核:高步芳 责编:王 强 编辑:马小春